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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2013——2014年度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10-24    点击:[] 次

吕梁学院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全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转型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高校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晋高工[2012]10号),在修订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和谐单位是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文化思想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是校党委和行政授予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具有示范作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吕梁学院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和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方针,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转型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吕梁学院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系(部、处、室)党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系(部、处、室)负责人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文明和谐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吕梁学院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创建。其中文明团体有“文明和谐单位”(包括达标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三个等级和教学系部、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两个类别)、“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

第二章    

第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基本标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开拓创新;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有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5、部门网页有特色,内容丰富、新颖。

6、工作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宣传报道及时有效,效果良好。

7、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8、积极组织参加“道德讲堂”活动。

第七条  “文明创建先进个人”标准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

2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护学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5、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全班成绩排名的前1/3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学校文明和谐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九条 学校文明和谐单位由各部门自愿申报、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验收。

第十条 申报资料包括:3000字以内的创建文明和谐单位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验收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察看资料、人员座谈和问卷调查等。

第十二条 文明创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创建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发生重大个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超生现象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非法传教和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荣誉的;

7、违规办学,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8、发生其他影响学校稳定,对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危害的。

9、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文明班级的申报、考核、表彰奖励工作由学工部出台相关标准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命名、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获得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并颁发牌匾。获得“吕梁学院文明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获得达标单位称号的,不颁发牌匾。同时学校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文明团体中达标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命名、奖励的比例为15%70%15%

第十七条 对于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在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四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有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处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团体职工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9、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10、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创建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文明单位标兵”被撤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由吕梁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对全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校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创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文明荣誉称号的,在本年度内有效,在下一年度申报时要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

第二十一条 文明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团体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活动、班子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环境建设、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文明创建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都要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学校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沿用其荣誉称号;部门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文明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不符合文明个人标准的情况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撤销荣誉。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文明创建活动在吕梁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文明创建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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