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院党办[2015]4号
关于印发《吕梁学院新媒体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全校各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新媒体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吕梁学院新媒体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2、吕梁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
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吕梁学院新媒体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我校新媒体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人人网、手机报、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个人建立的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用“吕梁学院”“吕院”等作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类新媒体平台的名称,由此对学校造成的声誉和财产损失,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开设账户的单位、个人,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填写《吕梁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如账号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填写并提交备案表。
第七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单位、个人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建立单位、个人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实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与宣传部联系。
第九条 后台管理人员需参加宣传部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宣传部于每年12月,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年检,并将运行情况通报各单位。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吕梁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
创建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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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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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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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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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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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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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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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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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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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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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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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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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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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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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传
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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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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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此纸质备案表一式两份,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备案。2. 账号名称、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宣传部备案。
党委办公室发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