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委宣传部公章的管理,规范用印行为,根据学校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党委批准党委宣传部使用的公章是“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第二条党委宣传部公章仅限于以下使用范围。
(一)校内行文、报送材料、各类证明、证书。
(二)按学校党委和上级部门有关工作规定要求,需要盖章报送的材料。
(三)校内宣传部经费报销。
第三条公章的管理
(一)部长对党委宣传部公章管理和批准使用负总责;未经部长批准,不能使用党委宣传部公章。
(二)党委宣传部公章由部长指定专人掌管,掌管公章者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部长不掌管公章。
(三)公章掌管人的责任:
1. 妥善保管公章,按规范程序要求使用公章。
2. 要对用印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即使部长已签字,也有权拒绝用印。
3. 严禁在任何空白的介绍信、信封、表格、纸张上加盖公章。
4. 由公章掌管人亲自盖章,盖章要端正、清晰。不能交由他人盖章。
(四)公章掌管人若较长时间外出,公章交由部长临时指派的专人保管。
(五)因公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事实、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条 公章使用程序
(一)经部长审批。无需部长签名的材料,由部长直接通知公章掌管人需盖章的事项;或以铅笔签用章意见,盖章后擦掉。
(二)盖章时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注明用章原因、材料份数,经办人要签名。
第五条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及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任何人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本部门公章者, 本部门将上报学校党委并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公章掌管人对使用公章的材料有疑虑,或属本规定以外、不清楚用章情况,应及时向部长请示。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