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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关于开展2022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点击:[] 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校师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2022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2〕3号),现就开展2022年吕梁学院“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1月28日(周一)至12月4日(周日)

二、活动对象

全校师生

三、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四、活动内容

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1.扎实推进宪法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充分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鼓励引导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网络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参与率和覆盖率,确保参与率不低于95%。

2.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我校师生参与第九届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具体见附件)具体时间为于12月2日上午,请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主会场观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广泛发动师生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无需接入视频会议)参与活动,努力营造教育系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良好氛围。

活动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宣布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3.继续积极按时落实《关于组织师生参加第七届全省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系列活动的通知》(吕院党字[2022]146号),以及《关于举办“牢记宪法我先行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征文大赛的通知》文件要求,具体见党委宣传部网站通知发文栏目

五、活动要求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的重要举措,精心策划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坚持贴近日常实际,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动宪法教育与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生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统筹做好宪法宣传周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照片、视频等),于 12月14日前将材料电子版报送党委宣传部邮箱,邮箱地址:llgzdwxcb@163.com

附:宪法晨读内容

党委宣传部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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