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文明委《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高校文明委关于《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七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在修订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和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学校各级党政工团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系(部、处、室等)党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系(部、处、室等)负责人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评比。其中文明团体有“文明单位”(包括两类,一类为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另一类为职能部处和附属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家庭”等;文明个人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两类,一类为教师和教辅实验人员,另一类为干部职工)、“文明大学生”等,共七大项。
第六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系(部、处、室等),是学校授予各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的、全面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科学严格,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4、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5、部门网页有特色,内容丰富、新颖。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八条 “文明单位”具体标准
(一)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1、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能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教育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更新教学内容,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经常开展教学观摩、教学检查和教学考评活动,有高质量的论文、专著、作品发表,教学成果显著。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落实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团结互助,求真务实,积极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3、积极从事科研活动,逐步建立学科梯队,提高学术水平;有一支稳定、团结、水平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4、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无教学事故;无违纪现象。
(二)职能部处和附属单位
1、处室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教育理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自律。
2、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教育,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3、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履行职责好,工作质量高,为基层、师生提供良好服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成绩突出。
4、人员和睦相处,团结协作,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处室整体健康向上,有较好的声誉和良好的形象。
5、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好。
6、工作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7、重视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九条 “文明单位标兵”标准
连续三年保持“文明单位”称号,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晋升为“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条 “文明班级”标准
1、班风好。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整个班级形成关心整体、刻苦钻研、团结友爱、助人为乐、互帮互学的良好风气。
2、学风正。全班同学能够认真地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并且课堂出勤率高,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职业基本功过硬,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
3、环境美。室内卫生清洁,教室装饰高雅、有品位。
4、活动开展得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班级团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成绩突出,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活跃开展。
5、班级战斗力强。团支部、班委会工作协调,能积极响应学校号召,按时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作风踏实,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明创建活动。广大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班级有浓厚的友爱、互助、进步的道德新风。
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标准
1、团结友爱。宿舍成员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学习上互相帮助,思想上共同提高。宿舍成员有集体荣誉感,能团结一致共同创建文明宿舍,集体生活气氛健康、文明、乐观,有较好的基础文明素质。
2、文明守法。宿舍成员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文明,谈吐高雅,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宿舍成员无受学校通报(含通报)以上处分者。
3、学习勤奋。遵守学习纪律,帮学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宿舍成员无考试不及格者,整个宿舍各科平均成绩占班级中游(含中游)以上。
4、整洁美观。宿舍文化氛围浓厚,布置大方美观,格调高雅。宿舍卫生环境良好,环境布置健康活泼、协调,有鲜明的个性特点。
5、素质全面。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有社会实践骨干或文体活动骨干。宿舍成员中有校系学生干部、党员、班级(含班级)干部两名以上、或在系级(含系)以上各种文体活动竞赛中获奖者、或在校级(含校级)以上各种媒体发表及展出作品者、或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文艺演出者、或校运动队主力成员者。
第十二条 “文明家庭”标准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爱党爱国,服务人民,学法守法,廉洁奉公,维护正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
2、学习进取,争作贡献好。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能力,创业敬业,勤劳朴实,热心公益,积极奉献。
3、崇尚科学,文明习惯好。学用科学,崇尚文明,移风易俗,艰苦奋斗,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美化家园。
4、民主和谐,家规家风好。民主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礼让邻里,团结互助,家风文明,弘扬正气。
5、少生优育,为国育才好。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关爱女孩,教子有方,培养人才,为国争光。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标准
(一)教师和教辅实验人员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学纪律。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第一线,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严谨治学,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爱护学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先进,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二)干部职工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十四条 “文明大学生”标准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组织纪律观念强。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助人为乐,个人利益能服从集体利益。
4、刻苦学习,勤奋钻研,提高自身能力,学习进步快。
5、有良好的个性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有礼。
6、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7、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讲究社会公德。
8、不吸烟、不喝酒、讲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9、情趣高雅,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浏览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网站。
10、积极参加系、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11、在班级能起文明表率作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以下单位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1、各教学单位以系(部)为单位申报;
2、党政机关以处级为单位申报;
3、教辅、附属等单位以学校直属的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六条 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
1、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的文明团体、文明个人的评选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教务处配合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
2、职能部处和附属单位的文明团体、文明个人的评选由机关党总支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文明大学生”的评选由校团委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文明家庭”的评选由校工会制定详尽的评选细则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具有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评比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经过二年的创建,按照文明的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经过自评,符合文明标准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写出自评报告,申请验收。文明个人经所在基层党、团组织审核汇总后向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三)推荐。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对各申报团体、个人进行初审后向上推荐,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申报团体、个人组织资格复审和初评。
(四)检查验收。对于申请文明团体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验收合格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团体和个人,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命名。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文明团体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2000字的申报文明团体经验材料和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文明个人推荐材料包括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和推荐表格各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的申报、考核和验收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命名、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获得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称号的分别授予“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标兵”、“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班级”、“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宿舍”、“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家庭”、“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同时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在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有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处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团体职工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9、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10、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三年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文明单位标兵”被撤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校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创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四条 文明团体和文明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文明荣誉称号的,在本年度内有效,在下一年度申报时要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
第二十五条 文明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团体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活动、班子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环境建设、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都要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六条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学校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沿用其荣誉称号;部门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得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的,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不符合文明个人标准的情况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撤销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文明创建活动在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文明创建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