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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建设的法治化之维

发布日期:2017-02-27    点击:[] 次

  官德是一种政治美德,作为一种价值存在进入社会实践领域并与更具价值统摄性的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传统官德建设模式基本是局限于美德的自成,即注重自我修炼,表现为政治美德价值的自我内涵与内循,当官德不仅仅是个人品德,而是作为一种公共性政治美德呈现于现代社会时,便与法治结缘,官德建设的法治化成为一种必然。

官德在法治化时代的独特价值

  法治化时代绝不是一种时间性描述,而是意味着社会结构、治理理念、制度安排的革命性变革,意味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公共化、规范化、程序化,而官德作为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在法治化时代日益彰显其独特价值。

  首先,官德在现代社会是一种主体性道德,具体表现为官德的主导性、示范性和高层次性,这意味着官员是社会道德活动中的中坚力量和“领头羊”。道德的主体是现实的人,而人又是处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实践着的人。在道德生活中,道德活动的主体是多层次的,根据其不同层面可以分为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即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道德实践活动的个人,它是社会道德活动主体的基本单元。群体主体,即为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协同从事道德实践活动的人的各种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小到家庭、班组、各种社会团体,大到民族、政党和国家。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在道德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尽相同。个体主体一般处于个别或部分的地位,而群体主体则是处于一般或整体的地位。同时,就个体主体而言,越是对社会起作用大的人,其道德要求就越高。就群体主体而言,它是由若干个体主体所组成的,也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同,其主体性也不同,道德要求也不同。无论从个体主体,还是群体主体而言,官员都是一个社会的道德主体。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正因为官的这种决定作用,社会和人民才赋予他们以道德上的极高期望,官德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道德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处于社会领导地位、担负不同领域和不同社会层面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道德取向直接显示着社会的道德导向。官德建设取得的成效,具有社会道德建设其他内容均不可能具有的强烈示范效应。

  其次,官德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始终处于社会道德的核心地位,这就决定了官德建设的公共性、制度性和法治化。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政治和道德是融为一体的,表现出明显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特征。伦理政治化就是通过把伦理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与政治联系起来,扩大和加强伦理的政治功能,来保证封建政治制度能够在一系列伦理原则的规范和调节下有序地运行;政治伦理化则是把封建统治的政治目的、政治权力、政治秩序等归结于伦理观念,进而从伦理的角度证明封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难怪一些思想家把德治、政德看作是国家兴亡的重大问题。早在《尚书》中,就提出了“德惟治,否德乱”的主张,即为政以德则治,不以德则乱。孔子也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汉代大思想家董仲舒再三说:“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这种思想传统一直延续到近代。孙中山先生就明确指出:“有了很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但道德对国家政治的重要作用,要靠人去实践,政德要靠为政者去实践,因此,官德是关系国家兴亡的大问题。

  官德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出公共性特征,这是由政治生活公共性的本质决定的。在德裔美籍哲学家阿伦特看来,公共性意味着公开性、复数性和共同性,公共领域就是政治领域,法律是保证公共领域内公共事务得以有效而稳定展开的前提条件。而作为政治生活主体的官员,其政治美德建构与实施无疑是与法治分不开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官德的基本要求需要明纪立规

  正因为官德不是一般性的职业道德或角色道德,而是事关公共生活的政治美德,单凭个体修为是不够的,也不能仅仅靠心性依存,因为它不像其他道德规范是“软约束”,官德是“硬约束”,需要通过纪律和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并带强制性的要求遵守。

  官德是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统一。任何一种政治生活都有其内在的道德精神,这就是处于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对何为善、何为恶的基本价值共识,特别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必须要有起码的道德标准和操守。马克斯·韦伯在他的《政治之作为职业》的著名演讲中提出了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分问题,此问题实质表明:政治伦理就是承认对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作为职业的政治家应当完全献身于事业,不得因为与事业无关的影响和诱惑而偏离事业。而责任伦理就是一种行为后果的伦理,就是制度伦理,它要求人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作出交代和担当,否定一切以善的意图虚饰的恶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开启了责任政治的伟大实践,从“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政治道德理念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成为整个政治生态的主轴和灵魂。从责任意识的树立,到责任的敢于担当,再到失责的追究,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并实施,无不彰显了官德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力量。

  官德是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的统一。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是伦理学研究范式的相对区分,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美德伦理关注个体自身的道德生活与完善,而规则伦理则强调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与责任,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不可决然分开。美德作为人类潜在的、本质性、目的性存在是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础。当然,美德虽然是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但它不是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它不指向社会生活的根本,而只求心性的纯正。规则伦理是社会制度构建的伦理基础,是现代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可能性条件,也是社会规范生活的刚性要求,更是我们料理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官德具有双重属性:个人性和公共性,究其本质还是公共性,因为官德的承载者虽然是个体的,但其价值指归是公共性的,官德的价值灵魂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这就需要超越个体德性而建立起普遍化的伦理规制并付诸实现,法治就是最好的方式。

  官德是政治纪律和执政法规的统一。官德从规范性而言,有个人内在法则、职业纪律和政治法规等多层次呈现。内在法则是个人的内在信仰和道德律令,是“应当如何”的内在呼唤,职业纪律则是行动模式和行为方式的规则性要求,政治法规是政治行为的最高标准,就此而论官德的最大特点就是集道德精神、纪律要求、法律条款于一体的规则综合体,尤其以纪律和法规为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实施,相继出台了大量的党纪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这些无不体现了规范官员政治行为的制度化、法治化要求以及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政治智慧。

官德问题的治理需要法治手段

  当代中国在道德领域出现了较多问题,尤其是官德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官德领域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官员本身的腐败问题,二是官德治理问题。腐败之所以频发,原因之一是官德建设的乏力,或官德治理存在问题,如没有构建起完备的官德规范体系,没有科学完备的考核体系,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最根本的是还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官德问题的治理离不开法治。长期以来在官德建设上遵循的是重自律轻他律的思路,虽有作用,但效果不明显;虽在坚持,但难以维系,只有走与制度化相结合的路子才是正道。官德建设的制度支持方式尽管有多种,如将涉及利益矛盾调解的官德要求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或者以制度的合理性谋求道德的社会认同来提高守德的自觉性,但关键的问题还是要通过道德立法的途径,这也是各国加强官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如在新加坡,对不文明行为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为确保各级政府的公务员能廉洁从政,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法》等配套重要法律文件,严密的立法与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官德建设具有了根本性的保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走官德建设的法治化之路是我们的理性选择。在我国,官德建设应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首先要尽快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虽然出台一些文件,但并没有真正统摄好、整合好,没有出台官德建设的专门立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道德法案”“中国公务员道德法案”等,形成完备的官德法治体系;二是建议成立专门的道德审察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监察委,统一负责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考评、道德事故处理、道德奖惩等事务,解决目前多头管理而无专门机构的问题;三是建议鼓励社会组织、新闻机构、民众对官员道德进行监督,因为官德建设无论是制度他律的途径还是自律的方式都离不开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治理道德问题的坚强决心和法治化思路。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不确定性因素加大,社会治理风险增加,要使广大官员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必须着力解决官德建设中“有法可依”和“执法必严”的问题,从而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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