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刑诉改革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刑诉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刑诉改革意见》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改革定位,严格落实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要求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改革的导向。伴随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一个时期内,由于有罪推定等错误观念影响尚未消除,一些关键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办案情形一再出现,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对于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中央充分认识到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这项改革有助于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新时期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纲领,政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争当改革推动者、促进派、实干家。这项改革涉及政法各机关、刑事诉讼各环节,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综合性改革,是政法机关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由政法各机关统筹协调、步调一致地加以推进。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改革定位,并统筹兼顾好以下关系:一是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四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五是推进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注重配套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将《刑诉改革意见》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坚持司法规律,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司法活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只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关键在于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运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是抓源头,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办案人员应当切实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二是重制约,完善程序审查把关机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要充分发挥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案件中的事实证据疑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勉强结案。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严把案件起诉关,完善不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
三、坚持制度创新,健全落实科学司法理念的法律制度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以创新司法理念为引领。司法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必然产生新旧司法观念的碰撞,只有摒弃陈旧落后错误的司法观念,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司法理念,才能推动司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对政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而言,司法理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并持续加以巩固,防止滑坡、倒退,必须以坚实的制度作支撑。在科学司法理念引领下,司法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制度的创新过程,不创新制度,改革就会陷于空谈,就无法形成可以固化的改革成果。
目前,中央政法机关层面已对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达成基本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以科学司法理念为引领,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根据《刑诉改革意见》要求,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规范取证制度。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取证规程和要求,确保取证合法合规,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二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对各类非法证据都应当准确认定、严格依法排除。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主动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要立足司法实际,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三是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打折扣。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要依法宣告无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政法机关对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四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完善讯问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坚持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机制
公正规范高效的庭审,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体现诉讼程序公正、解决控辩双方争议。这是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最终裁判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基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庭审实质化与改革庭审方式的关系,既贯彻好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律师辩护率、当庭宣判率,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的“殿堂”,又要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搞程序繁琐主义。
推进庭审实质化,要体现精密司法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一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立足司法实际,以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和准确查明定罪量刑事实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充分体现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效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健全证人保护和补助机制,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等辅助机制,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二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要将证据调查作为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督促控辩双方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案件繁简分流为前提,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争取在开庭前有效解决程序性争议,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通过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能够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守底线,健全防错识错纠错机制。办案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依法解决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各种隐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冤假错案风险大的案件,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机制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理,避免执法司法随意性,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