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和推进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使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及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 [201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以岗定量、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责筹一致的原则,制定了《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附件1)和《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暂行)办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填入《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表》(附件3)《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表》(附件4)中。或另附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请将修改意见于2012年12月13日六点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人事处。电子邮件地址:rscwet@163.com;联系人:王恩通;联系电话:8248719,15835887740, 18635855067
吕梁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和推进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岗位聘任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使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及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教人 [2012]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以岗定量、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责筹一致的原则,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三步走”发展战略。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强化育人为本的观念,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以实绩为重点,体现工作量,突出业绩贡献。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的考核办法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分别由院系两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教职工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考核,兼顾各系部的学科专业特点,兼顾各类岗位工作的不同特点,各部门应在学校总体要求下建立更加符合实际、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办法。
4.坚持定性评价、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既充分考虑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也要充分考虑其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效果。
三、考核时间
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学年度考核,即从次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计;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年度考核,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
四、考核范围
1.学校所有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员工、借调人员、聘用制教师。
2、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1)因病假、产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超过六个月及以上者;
(2)待聘人员;
(3)到校工作未满六个月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教职工按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自律情况。
根据岗位分类具体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进行考核。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内容包含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科研业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工作实绩情况。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干部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管理能力水平和管理创新等情况,注重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及质量。其中“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管理岗工作,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岗的工作业绩。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考核其在履行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服务和保障等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全校考核工作。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由各系部、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1、专业技术岗位考核
对专业技术岗人员进行分类评价考核,参照《吕梁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附件2)执行。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科研业绩和公益事业等四方面。
(1)政治思想考核参照《吕梁学院教职工政治思想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1)执行,由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副处以上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核。
(2)工作业绩考核参照《吕梁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见附件2.1)执行,其中教师岗位工作业绩由部门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审核;教辅岗位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
(3)科研业绩考核参照《吕梁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研业绩考核办法》(见附件2.2)执行,由部门组织实施,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
(4)公益事业考核参照《吕梁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益事业考核指导意见》(见附件2.3)执行,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
2、管理岗位考核
管理岗位分管理干部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考核,参照《吕梁学院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附件3)执行。绩效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
(1)政治思想考核参照《吕梁学院教职工政治思想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1)执行。
(2)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参照《吕梁学院管理干部岗位人员绩效量化考核标准》(附件3.1)和《吕梁学院普通职员人员绩效量化考核标准》(附件3.2)执行。
(3)管理干部岗位考核由部门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审核。普通职员岗位由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
3、工勤技能岗位考核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参照《吕梁学院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附件4)执行。绩效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
(1)政治思想考核参照《吕梁学院教职工政治思想考核实施意见》(见附件1)执行。
(2)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考核参照《吕梁学院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绩效量化考核标准》(附件4.1)执行。
(3)由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
七、考核等级的评定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教职工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教学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其中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率不得超过参加考核的同类人数的10%;管理和教辅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对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定要注意其示范性和代表性,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其余等次不设定具体比例数,但各等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岗位考核标准,不得提升考核等次。
(一)优秀
按每年学校下达的优秀比例,以本单位考核分数的高低排序确定“优秀”人员,同时最终考核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
(二)合格
最终考核得分在70及以上。
(三)基本合格
最终考核得分在60-70分(包括60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1、年度政治思想考核为不合格;
2、最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
4、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八、考核程序
1、按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安排,各类岗位人员按岗位类别分别填写吕梁学院绩效考核表(附件5—附件10)。
2、根据学校制定的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和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确定个人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部门内公示(公示一周)后报送人事处。
3、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反馈考评意见。
5、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存档。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优秀
1、享受下年度学校的各类奖金;
2、次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3、在正常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再提高5%—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奖励;
4、具有优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等资格。
(二)合格
1、享受下年度学校的各类奖金;
2、次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3、正常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具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等资格。
(三)基本合格
1、享受下年度学校各类奖金的60%;
2、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3、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4、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一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技术等级。
(四)不合格
1、不能享受下年度学校的各类奖金;
2、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3、不能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专业技术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等级;
5、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解聘、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被调整岗位者,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6、连续两年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
十、反馈和申诉
各教学系部、部门和直属单位在确定考核等级以后,应及时将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的考核结果以及对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本人,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教学系部、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不同意见或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作为考核的最终结果。
十一、考核档案
业务考核档案是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的真实记载,是评聘、晋升、奖惩的客观依据,是教职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考核档案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管理,要齐全完整,及时归档和上报人事处。
(一)部门管理的考核档案
1、学校和单位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及材料;
2、考核花名册;
3、本单位考核工作会议记录簿;
4、量化赋分资料;
5、有关考核的其它资料。
(二)人事处管理的考核档案
1、全校教职工历年《绩效考核表》;
2、全校教职工考核结果汇总表。
十二、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全年脱产在外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应由所在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的单位给出评鉴意见,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公派出国(境)且在学校批准期内的人员,由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其表现进行考核,一般按合格对待。
3、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吕梁学院教职工政治思想考核实施意见
2、吕梁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3、吕梁学院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4、吕梁学院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吕梁学院绩效工资分配与发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吕梁市人事局和财政局《吕梁市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吕人字〔2011〕211号)和山西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晋教人〔2011〕61号)、山西教育厅《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晋教人〔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激励导向原则。以促进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业绩为目标,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工作人员倾斜。
(二)按岗定酬原则。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确定岗位的绩效报酬,统一岗位的责、权、利,强化岗位意识,突出履职考核和聘任管理,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分类管理原则。在省、市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范围内,各二级教学单位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的方式和办法。
(四)民主决策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各二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
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借调人员、聘用制教师。
三、绩效工资的分类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吕梁市人事局、财政局确定的标准发放。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的业绩和考核结果发放,分配额度拉开距离,年终一次性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依据吕梁市人事局和财政局《吕梁市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吕人字〔2011〕211号)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实施范围的人员的岗位性质、岗位等级及数量,核算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扣减的本部门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并将其分拨到各二级单位。
2、学校建立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评价体系,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各单位根据年度可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对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可提高5~10%进行奖励。
五、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2个月计算,按月发到个人。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到位。
3、各部门应根据学校指导性意见,制定详细具体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将学校划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分配到教职工本人,填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4、各教学单位在报送人事处之前应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如实公示,公示要求张贴在本单位公告栏明显处,公示期一周。如有不公示或公示期不满的教学单位,人事处将给予缓发或扣除(扣除1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处理。
5、人事处汇总审核后,转报财务处并存入教职工工资卡。
六、绩效工资的停发和扣减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发放90%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享受6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发放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受学校警告处分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每月旷工累计1至3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10;每月旷工累计4天至7天者,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8;每月旷工累计7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年累计矿工7天以上者或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15。
(四)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每天减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30(每月按30天计算);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90。
(五)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每天减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60;年累计病假20天以上者,每天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180。
(六)正常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期间的绩效工资待遇不变。
(七)外借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其他需减发、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事项,按学校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上级人事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
(一)人事代理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退休人员自退休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执行统一生活补贴标准。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